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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发布时间 : 2023-06-06 03:10:53 浏览 1291次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在有效期内有所不同,是否为必要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形式和约束对象也有所不同。公司章程不一定需要在主页和尾页上盖章,也可以在每页上盖章。

第一,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如下:

1.设立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的有效期。设立协议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发生在公司设立前,在公司设立阶段,经发起人同意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以公司设立为前提,公司设立后生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2.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3.协议的设立是一份非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设立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设立协议由所有发起人签订,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了股东、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公司治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设立协议

二、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公司设立无效是国外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的办法,即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瑕疵,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办法,即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确定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在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尤其是缺乏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的明确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公司法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对其他公司主要采取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哪几种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