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发布时间 : 2023-06-06 03:11:55 浏览 1600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指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法律要求。中国保监会最近发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条例》,明确了在新的开放模式下设立再保险公司的条件。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同时经营两项全部或部分业务。那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将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再保险业务、转让保险业务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再保险业务、转让保险业务和国际再保险业务。
在投资再保险公司方面,中国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投资保险公司暂行规定》,投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中国加入世界的有关承诺。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经营资本标准和设立要求。
此前,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还应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每项保险业务的20%再保险,即法定分保。据估计,目前法定分保业务约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商业分保约占分保业务的12%。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将逐年减少5%,入世后4年内完全取消20%的法定分保业务,再保险市场将完全商业化。

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
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三、设立的条件
《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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