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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 2025-04-26 12:11:00 浏览 168次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