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59-9476-4191
司盟干货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模板

发布时间 : 2023.06.12 16:09:34 浏览 526

众所周知,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那么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板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作为企业的经营标准。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经营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聘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企业名称;

(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员工。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法律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投资者姓名及住所;

(三)投资者的出资额和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经营业务一致。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和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投资者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经批准登记后,分支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得申请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者。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投资者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

(四)擅自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企业资金账户存储;

(五)擅自向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者同意,与企业签订合同或交易;

(八)未经投资者同意,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九)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聘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以任何方式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非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章 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清算。

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未在5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应当消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一)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在按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不得转让、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清偿其他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变更、租赁、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以上停业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不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清算前或者清算期间隐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财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罚款。财产不足以支付或者被判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迫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或者包庇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正本两份,提交登记机关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者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怎么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缴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2、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上一篇

最新的公司章程模式是什么

下一篇

公司章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工商注册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工商注册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公司注册
变更
财税
清算
经营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官方服务

159-9476-419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24 - 2025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59-9476-419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