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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6-12 08:31:44 浏览 685次

这里提到的两份法律文件,我们可以从内容的意义上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首先,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合伙协议不要求股东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约束的对象是不同的。股东合伙协议主要对签署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份文件约束对象不同,公司章程似乎更广泛,甚至不参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受到约束。

第三,隐私保护程度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向公司登记部门备案。它只能保存在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隐私性,对股东之间的隐私有很强的保护作用。即使存在股权持有问题,实际投资者之间也签订了股东合伙协议,但在公司章程中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和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不得为真实投资者,他人可以作为名义股东,成为实际投资者的股权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性质。

股东合作协议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

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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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必须有工商局盖章吗

(一)公司章程都有固定格式,网上可以查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由股东会通过制定,报工商局备案存档,自己留存的无需盖章。

(二)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时,因涉及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做{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