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颜色商标注册制度
发布时间 : 2024-11-29 03:11:00 浏览 226次
规定表明了颜色及颜色组合可以作为标识,适用标识能力的一般判断标准。
当颜色缺乏标识能力时,不能通过商标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取得交易:颜色或颜色组合具有标识能力时,进而审查其是否具有具体识别力。

如具备具体识别力,则该颜色或颜色组合具有作为标识的注册能力。
颜色或颜色组合申请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时,如缺乏具体识别力且构成绝对保护障碍,则可能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取得交易身价,准予注册。
此规定也适用于说明性标识的绝对保护障碍以及一般通用或交易惯用的标识。
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图案,或文字说明,或官方编号,只要有一种即可。
专利商标局在审查的时候,主要考虑两点:
1、是否与商品紧密联系;
2、是否通用。
到目前为止尚无单纯的一种或两种颜色的商标获准注册。
这表明专利商标局对一两种颜色的商标控制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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