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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 : 2023.05.31 16:11:57 浏览 585

股东享有股权的,可以依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股东以外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款。那么股权转让合同能否撤销呢?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合同能否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撤销,如欺诈、重大误解、胁迫等,股权转让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反真实含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予以消灭。

  

股权转让合同能否撤销

二、增资扩股协议可以撤销吗

若增资行为被认定为“股”,增资(认缴)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法律后果,以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而不同。即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形成了信赖利益的基础,若仅仅采用民法典总则及其合同编的规则,则会构成非经法定程序减资的事实,而这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

若增资行为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则增资协议的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则可以按照民法典总则及其合同编的规则,返还投资款。但,若投资人被认定为实际股东,则需要承担持股期间目标公司损失。

若是投资人投资目标公司,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若被认定为“债”,无论采取了股权让与担保,还是名股实债的形式。法院均采取了支持由目标公司返还投资人增资款的诉请,而对于投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对债权人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导致的纠纷,要么在裁判说理中没有涉及,要么直接明确按照诉讼另案解决的逻辑处理。在此种情形下,就关涉到执行过程中,优先保护哪个债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撤销权的行使的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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