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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特征程序

发布时间 : 2023.06.13 18:45:41 浏览 1101

股东代表可以向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但并非所有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是公司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股东代表诉讼特征程序的全部内容。我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您也可以咨询公司司盟企服。

一、股东代表诉讼特征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人,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享有名义上的诉讼权利。胜诉后,利益归公司所有,提起诉讼的股东仅间接受益于股份。《国家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其不同于直接诉讼的特点之一。

股东代表诉讼特征程序

二、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区别

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区别:

1.从定义上来看。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2.从数目上看。公司股东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一人出资的公司则为一人(独资)公司,;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3.从身份要求来看。对于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既可以是法人(即其他公司)出资,也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是自然人加法人,且即使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能够享有股东资格。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4.从权利方面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5.从责任方面看。公司股东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三、控股股东不是法人代表吗

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必然的联系,控股股东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依照法人内部管理制度产生的一个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权利义务的人,可以是公司里的任何人,只要他在公司授权给他的范围里行事(不管是长期的授权还是针对某个事情相关的授权),都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控股股东规范的介绍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要规范以下行为:

(一)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二)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三)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控股股东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不是必须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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