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3 11:19:30 浏览 1641次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提起的诉讼,旨在追究违反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是什么呢?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1、股东代表诉讼的申请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
2、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为第三人;
3、公司直接承担股东代表诉讼的民事责任。

二、控股股东不是法人代表吗
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必然的联系,控股股东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依照法人内部管理制度产生的一个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权利义务的人,可以是公司里的任何人,只要他在公司授权给他的范围里行事(不管是长期的授权还是针对某个事情相关的授权),都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控股股东规范的介绍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要规范以下行为:
(一)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二)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三)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控股股东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不是必须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吗
不一定。
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那么,也就是说,起码来说法定代表人应该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股东可以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等。
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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