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召开程序
发布时间 : 2023-06-14 06:36:50 浏览 1014次
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包括召集、通知、召开和投票。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股东大会决议一经作出,自然有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优先于公司章程。
一、股东大会决议召开程序
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包括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二、股东会召开的方式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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