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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况

发布时间 : 2023-06-14 06:47:51 浏览 2021次

股东大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会议流程到审议事项。那么,你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况吗?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看看。我相信这会对你有帮助。

一、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况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主要有投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六个方面。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其对公司的权力。一般来说,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会议流程到审议事项。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成立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一)召集人不合格;(二)会议通知或者公告缺陷;(三)非股东或者非股东代理人参加表决;(四)决议未达到法定最低表决权。

股东会

二、股东会决议和决定的区别

股东会决议和决定的区别如下:

1.股东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决议对股东或者公司有重大影响;

2.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的决定,其程序要求更严格,要求出席的股东人数一般会更多。

三、公司股东会临时召开的规则有哪些

公司股东会临时召开的规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