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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发布时间 : 2023-06-14 07:12:08 浏览 2204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有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股东都可以随意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因为股东大会讨论的事情更重要,召开的次数更少。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那么如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呢?阅读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如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的章程。

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