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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的情况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4 07:32:46 浏览 1948次

可以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的,包括召集人不合格、会议通知或公告缺陷、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内容等。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的时效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的情况是什么?

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主要包括:

1.会议召集人不合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缺陷;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到法定最低表决权;

5.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内容;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要求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撤销由此产生的决议,即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司盟企服提醒您,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况,直接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诉讼。

股东会撤销诉讼

二、临时股东会召开程序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三、股东会决议召开程序

股东会决议召开程序包括召集、通知、召开、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