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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优惠: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

发布时间 : 2024-02-02 12:08:00 浏览 414次

《2023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2月9日刊宪,并于2023年12月14日提交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藉以向(a)由具资历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资历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和(b)家族指定目标实体(「家族特体」)提供利得税宽减。只有家控工具与家族特体从合资历交易与附带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才符合资历获得利得税宽减。该项税务宽减实用于202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香港税务优惠

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拥有权

为保证家控工具与单一家族有关连,该家族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一定要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的所有时间,对该家控工具享有合计更少95%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该家族的成员包含一名自然人(甲方),以及以下所有与甲方有关连的人(不论在生或已故):

1、甲方的配偶(乙方);

2、甲方的直系祖先(丙方);

3、乙方的直系祖先(丁方);

4、甲方的直系后裔(戊方);

5、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的兄弟姊妹(己方);

6、己方的直系后裔(庚方);和

7、戊方、己方或庚方的配偶。

如某人在202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期间不再是配偶(已故配偶除外),则该名配偶与与其有关连并在配偶关系终止前被视为家族成员的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与下一课税年度(即合共两年)仍会被视为该家族的成员。直系后裔包含该人士的配偶(包含已故配偶)或前任配偶的领养子女与继子女。

宽减税率与反避税办法

宽减税率:

在202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从合资历交易与附带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宽减税率为0%。

反避税办法:

投资于私人公司的规定

私人公司可在香港持有任何类型的资产。为减低家控工具与家族特体藉在投资于私人公司而避税的风险,家控工具与家族特体的有关投资如未能通过以下三项,它们须就该项投资所得的利润缴纳税款:

(1)不动产:如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投资于某私人公司,该私人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不动产(基本设施除外)超过其资产的10%,则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须就投资于该私人公司所得的利润课税。

(2)持有期:如有关投资通过不动产,但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持有该项私人公司的投资少于两年,则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须就该私人公司的交易所得的利润课税。

(3)控制与短期资产:如有关投资通过不动产,但未能通过持有期,则利得税宽减在以下情况不实用:

①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对该私人公司有控制权;或

②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对该私人公司没有控制权,但该私人公司持有的短期资产超过其资产价值的50%。短期资产是指在处理当日之前由该私人公司持有少于三年的资产(指明资产与在香港的不动产除外)。

防止迂躲避税的条文

订立防止迂躲避税的条文旨在防止利得税豁免遭遇滥用。鉴于家族办公室架构奇特,家控工具的拥有权架构亦各有不同,家族或会透过居港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家控工具,而且这类公司可能与该等家控工具互有关连。所以,防止迂躲避税条文将不实用于:

(1)居港个人;和

(2)如果干居港非个人实体(即相关家族的具资历单一家族办公室与指明实体)。

指明实体一定要为无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的被动投资控权工具,而且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与家控工具有关的家族须有更少一名成员对该实体享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

(2)有关实体为家族成员与家控工具两者之间的中间实体;和

(3)不论家族成员对该实体享有多少实益权益,家族成员须对有关家控工具享有更少95%的实益权益。

反避税条文

为防止税务宽减遭遇滥用,如税务局局长信纳:

(1)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订立某项支配的主要目标或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或

(2)某人把资产或业务转让予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的主要目标或其中一个主要目标,

是为了让有关家控工具、家族特体或另一人或实体取得税务利益,则利得税宽减不会实用于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

但是,就向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转让资产或业务而言,如该转让是按独立交易的基本而进行,和转让人须就转让所得的应评税利润课税,则利得税宽减依然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