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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发布时间 : 2025.04.17 12:24:00 浏览 130

香港利得税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6.5%两级制税率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1) 根据2019-20年度财政预算案,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3)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4)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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