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商标之一:香港地区商标注册要素简析
发布时间 : 2024-11-28 00:00:00 浏览 259次
商标是否显著,不论是标志、文字或图画等,能否明确区分申请人及他人之货品或服务是重要的关键。

商标注册处认为有关商标欠缺这些特性,便会提出反对。
新创字或与业务范围毫不相干的日常用字,均可被认为具有显著的特征。
有关商标只是货品或服务的描述,或只显示货品及服务的质量、用途、数量或价值,则商标注册处可能会提出反对。
使用地理名称的商标也有可能遭到反对。
“FRESHAND NEW”或“NEW YORK FASHION”.。
有其他人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处会就拟注册标记提出反对。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在新商标法例中,商标注册处可以根据两种理由反对某一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11条(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即商标本身是否与商品/服务有描述关系,是否在业内广泛使用等)。
商标法第12条(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相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出现某人的姓名或者其标志。
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人的认可文件;如果该人在近期死亡,申请人可以从其法定代理人处获得认可文件。
缺乏这种认可文件,审查官可以拒绝注册该商标。
化学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或公认的名称,不得作为化学物质或制剂的商标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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