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怎样处理假冒商标犯罪件
发布时间 : 2025-04-14 08:51:00 浏览 1392次
对于假冒商标案件,一般由犯罪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外商标侵权的案件,由检察分院办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有些案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如商标专业人员参加鉴定.通过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不予起诉的情形,就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人或单位,或将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提出复议,复议的情况也应通知有关机关或控告、检举人.通过审查认为具有犯罪事实,构成假冒商标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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