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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27 07:43:16 浏览 1601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往往会出现一些假冒商标,那么你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要素是什么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俗称“品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人员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点,便于区分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以文字、图形、标记及其组合的形式在商品或包装上制作的标志,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和信誉,防止他人伪造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的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批准注册,就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商标一经商标局批准注册,就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但是,法律不保护未注册商标或者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即使有人伪造,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因此,能够成为犯罪对象的商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也不构成犯罪。二是注册商标。即使有人伪造非注册商标,也不构成侵权,更不用说犯罪了。第三,是别人的商标,自然不能假冒自己使用的商标。第四,是不超过有效期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得成为犯罪对象。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二)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相同;另一方面,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它不仅可以在商品包装上标明他人注册商标,也可以标明商品本身,而且必须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应以是否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因此商标应从发音、外观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识别。因此,发音、外观、意义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相同的商标。但同一范围仍难以确定。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在某些方面总是有细微的差异,确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一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消费者购买商品,不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购买商品,假冒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区别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过分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商标,就可以认定为“同一商标”。因此,只要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商标,就可以认定为“同一商标”。使用类似注册商标的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的假冒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局经审查批准注册。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可以构成假冒商标敲门罪。这里的“他人”是指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人员,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除强制注册香烟、药品等商品外,我国大部分其他商品均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行为人必须假冒商标。《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人员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三款规定:“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酒店等服务业使用的商标,将其“服务”业务与他人的“服务”业务不同。因此,在同一服务项目中,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但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商标本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要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就可以构成犯罪。本单位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犯罪的,实行两项罚款制度,即对本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素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来说,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有盈利的目的,但根据本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组成部分。一些假冒商标的行为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会影响犯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说,如果你真的不知道你使用的商标是他人注册的商标,它不构成本罪,可以根据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来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假冒注册商标罚款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