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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确定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发布时间 : 2024-10-31 17:05:00 浏览 327次

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 6 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

应当如何确定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比如,法国的一个申请人在美国第一次提交一个商标的申请,在美国的申请日是 2002 年 6 月 1 日,2002 年 8 月 1 日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在我国提交申请,同时提出优先权申请,该申请人在我国的申请日为 2002 年 8 月 1 日,优先权日为 2002 年 6 月 1 日,若我国一申请人在 2002 年?月 1 日指定在与之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即以法国这一申请人的优先权日在先,驳回我国这一申请人的申请。优先权应视为一种特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 2002 年 3 月 1 日起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2002 年 3 月 1 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我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补充。

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在中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