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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集体商标的申请人规定

发布时间 : 2024-12-14 10:14:00 浏览 226次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

对申请集体商标的申请人规定

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1)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C、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D、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F、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