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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申请主要分类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28:03 浏览 382

商标申请需要按类别进行。全球通用尼克斯商标分类表有45个类别,包括所有行业的分类。那么,集体商标申请的主要分类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司盟企业服务的小编将带您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参见详细介绍。

一、集体商标申请主要分类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这四种商标在法律上明确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的注册商标。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区组织,即商品或服务来自集体组织,集体可以是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组织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作为集体成员退出集体背后。它反映了其“共享”和“共享”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成员共同使用的集体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中,即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集体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集体商标,而是由组织成员共同使用;不是组织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成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同时,必须监督其集体成员的使用,处理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金额和用途,并向公众公开。集体成员应当相互遵守,受公众监督;

(五)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六)集体商标被侵犯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遭受的损失;

(7)当一个成员退出集体时,他不能再使用集体商标。当一个新成员加入时,他可以使用集体商标,因为他获得了成员的身份。该成员的身份不得转让,基于该身份关系的商标使用权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以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接受为会员;不需要以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该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申请类别

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品质,维护和提高“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___”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___(具体的行政区划、地理坐标,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___。

第六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是___(包括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等)。

第七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是___(商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___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商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___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___天内向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商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确具体的权利内容)。

第十五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稳定;

2.接受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确具体的义务内容)。

第五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 维护“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与“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保证“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检测商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三、2023最新集体商标申请规定是怎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

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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