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型商标显著性判断原则
发布时间 : 2024-11-25 02:16:00 浏览 411次
针对新类型商标的审查,在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显著性判断和相似性判断等大原则方面,与上述传统类型的商标没有区别,在此不赘述,但是每种新申请类型也存在自身独特的特点。最重要的显著性判断原则如下。

对于“动画商标”、“全息商标”及“位置商标”,在构成“动画商标”、“全息商标”、“位置商标”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商标整体也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对于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原则上认定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要申请的商标是仅由商品等自然产生的色彩构成的商标,或者仅由为了确保商品功能而不可或缺的色彩所构成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也不予注册。前为止,如上所述,也才有两件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获得成功注册,实务之中,如果要证明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需要申请人提出证明,例如能证明本商品的消费者都熟知本商标的调查表格、可以证明在过去已经在全国做过大范围广告宣传等的证明文件等。
对于“声音商标”,识别商品通常发出的声音、单音或自然音的声音、仅可被识别为乐曲的声音等要素所构成的“声音商标”,原则上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商品自然产生的声音或者为了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所发出的声音等商标,也会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也不予注册,例如碳酸饮料中气泡破裂时发出的声音、或者闹铃或闹钟为了叫早而发出的“滴滴滴滴”声音,烤肉时发出的“吱吱”声等,都不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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