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专利申请向指定局送达
向指定局送达
47.1程序
(a)条约第20条规定的送达应由国际局按照本细则93之二;

1.每一个指定局作出,但除本细则47.4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早于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之日。
(a之二)国际局应按照本细则93之二;
1.收到登记本的事实和日期以及收到任何优先权文件的事实和日期通知每个指定局。
(b)国际局应将其在本细则46.1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并且没有包括在条约第
20、条规定的送达之中的任何修改迅速地送达指定局,并应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
(c)7国际局应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迅速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说明:
(i)已经请求按照本细则93之二;
1.行条约第20条规定的送达的各指定局的名称和向这些指定局送达的日期;和
(ii)没有请求按照本细则93之二;
1.行条约第20条规定的送达的各指定局的名称。
(c之二)指定局收到的(c)所述的通知:
(i)对(c)(i)所述的指定局而言,应作为条约第20条规定的送达已于通知中要求的日期送交的确实证据;
(ii)对(c)(ii)所述的指定局而言,应作为以该局作为指定局的缔约国不要求申请人按照条约第22条提交国际申请副本的确实证据。
(d)每个指定局如果提出要求,还应得到按本细则45.1所述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条约第17(2)(a)所述的宣布的译本。
(e)7如果任何指定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前没有根据本细则93之二;
1.求国际局进行条约第20条规定的送达,以该局作为指定局的缔约国应被视为已经按照本细则49.1(a之二)通知了国际局其不要求申请人按照条约第22条的规定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
47.2副本送达所需要的副本应由国际局准备。关于送达所要求的副本的具体要求由行政规程予以规定。
47.3语言
(a)根据条约第20条送达的国际申请,应使用该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
(b)如果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与该申请提出时所用的语言不同,根据任何指定局的请求,国际局应向其提供使用提出时所用语言的该申请的副本。
47.4国际公布前根据条约第23条(2)的明确请求如果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前,申请人根据条约第23条(2)的规定向指定局提出明确请求,国际局应根据申请人或者指定局的要求迅速向该局进行条约第20条规定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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