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文件
优先权文件
17.1提交在先国家或国际申请副本的义务
(a)如果根据条约第8条的规定要求享有一项在先国家申请或者国际申请的优先权,除非在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同时已经把优先权文件提交给受理局,以及除(b)和(b之二)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将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国际局或者受理局提交。

但国际局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收到的该在先申请的任何副本,如果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到达国际局的,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b)如果优先权文件是由受理局出具,申请人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可以请求受理局准备优先权文件并将该文件送交国际局。该请求应在优先权日起16
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并且受理局还可以要求申请人为此缴纳费用。
(b之二)如果优先权文件已经可以由国际局根据行政规程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从电子图书馆获得,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在国际公布日之前请求国际局从电子图书馆获取该优先权文件。
(c)如果上述三项中的规定都不符合,任何指定局,除(d)另有规定外,
可以不理会优先权要求,但是任何指定局在根据情况给予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优先权文件的机会之前,不得对其优先权要求置之不理。
(d)任何指定局不得对(c)中的优先权要求置之不理,只要该局作为国家局受理了(a)中所述的在先申请,或者根据行政规程优先权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图书馆获取。
17.2副本的取得
(a)如果申请人遵守本细则17.1(a)(b)或者(b之二)的规定,国际局根据指定局的特定请求,应迅速地但不在国际申请国际公布以前,向该局提供一份优先权文件副本。任何指定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本人向该局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不应要求申请人在条约第22条适用的期限届满以前向指定局提供译本。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国际公布之前根据条约第23条(2)向指定局提出明确请求,则根据该指定局的特定请求,国际局应在收到优先权文件后向该指定局迅速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b)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以前,国际局不得将优先权文件副本向公众提供。
(c)如果国际申请已按条约第21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国际局应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收取成本费,除非在公布前:
(i)该国际申请已被撤回;
(ii)有关的优先权要求已被撤回或者依据本细则26之二.2(b)被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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