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专利申请书面意见的译文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译文
72.1语言
(a)任何选定国均可要求将使用该国国家局的官方语言或者官方语言之一以外的任何一种语言制定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译成英文。

(b)任何此类要求均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迅速在公报中予以公布。
72.2给申请人的译文副本国际局将本细则72.1(a)所述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译文送达有关的选定局时,
应同时将该译文的副本传送给申请人。
72.2之二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
1.出的书面意见的译文在本细则73.2(b)(ii)所述的情况下,应有关选定局的请求,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
1.出的书面意见应由该局或由国际局负责翻译成英文。国际局应在收到译文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向有关的选定局传送译文的一份副本,并同时向申请人传送一份副本。
72.3对译文的意见申请人可以对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或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
1.出的书面意见的译文的正确性提出书面意见,并将该意见的副本传送给每个有关的选定局和国际局各一份。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或者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送达
73.1副本的制备国际局应制作根据条约第36条(3)(a)规定应予以送达的文件副本。
73.2向选定局的送达
(a)国际局应根据本细则93之二;
1.各选定局进行条约第36条(3)(a)所规定的送达,但不应早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142
(b)如果申请人根据条约第40条(2)向选定局提出明确请求,国际局应根据该局或申请人的请求,
(i)如果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已经按照本细则71.1传送给国际局,迅速向该局进行条约第36条(3)(a)的送达;
(ii)如果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尚未按照本细则71.1传送给国际局,迅速向该局送达由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
1.出的书面意见的副本。
(c)如果申请人撤回要求书或任何或所有的选定,假若国际局已经收到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它仍应向受这一撤回影响的选定局进行(a)所述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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