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59-9476-4191
司盟干货

PCT国际专利申请撤回

发布时间 : 2024.12.12 12:06:00 浏览 727

撤回

90、之二;

1.际申请的撤回

PCT国际专利申请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国际申请。

(b)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在条约第39条(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c)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由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前到达国际局的,不应进行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

90、之二.2指定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对任何指定国的指定。对已选国家的指定的撤回应导致撤回根据本细则90之二.4所作的相应的选择。

(b)如果指定一个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既获得国家专利又获得地区专利,除另有说明外,撤回对该国的指定应认为仅撤回为获得国家专利的指定。

(c)撤回对所有指定国的指定,应作为根据本细则90之二;

1.回国际申请来处理。

(d)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在条约第39条(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e)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由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前到达国际局的,不应进行指定的国际公布。

90、之二.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在国际申请中根据条约第8条(1)提出的优先权要求。

(b)如果国际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人可以对一个或者多个或者全部优先权要求行使本条(a)规定的权利。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c)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如果在条约第39条(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d)如果优先权要求的撤回引起优先权日的变更,任何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并且尚未届满的期限,除本条(e)另有规定外,应自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e)对于条约第21条(2)(a)所述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后到达国际局的,

国际局仍然可以在所述的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期限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公布。

90、之二.3之二补充检索请求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撤回补充检索请求,撤回期限为向申请人和国际局根据细则45之二.8(a)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制定这样的报告之前的任何时间。

(b)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局的通知时生效,除非通告没有及时到达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以致没能阻止传送本条(a)述及的报告或者宣布,那么由于适用细则45

之二.8(b),根据条约第20条(1),报告或者宣布的传送将不受到影响。

90、之二.4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者选定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者任何一个选定或者全部选定。

(b)撤回自国际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通知时生效。

(c)如果申请人将撤回通知提交给了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该单位应在通知上标明收到的日期并将其迅速送交国际局。该通知应被认为于所标明的日期提交给了国际局。

90、之二.5签字本细则90之二;

1.90之二.4所述的任何撤回通知应由申请人签字,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则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根据本细则90.2(b)被认为是共同代表的申请人,无权代表其他申请人在这样的通知上签字。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90、之二.6撤回的效力

(a)根据本细则90之二撤回国际申请、任何指定、任何优先权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者任何选定,对已根据条约第23条(2)或者第40条(2)开始处理或者审查国际申请的任何指定局或者选定局没有效力。

(b)根据本细则90之二;

1.回国际申请的,该国际申请的国际处理应即终止。

(b之二)根据本细则90之二.3之二撤回补充检索请求的,有关单位进行的补充国际检索应即终止。

(c)根据本细则90之二.4撤回要求书或者所有的选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该国际申请的处理应即终止。

90、之二.7条约第37条(4)(b)规定的权能

(a)任何缔约国其本国法规定了条约第37条(4)(b)后半部分所述内容的,

应以书面通知国际局。

(b)国际局应将(a)所述的通知迅速在公报上予以公布,并且该通知应对在这种公布之日起1个月以后提出的国际申请生效。

上一篇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期限和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下一篇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PCT专利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PCT专利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PCT专利
国际专利代办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官方服务

159-9476-419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24 - 2025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59-9476-419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