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专利的国际检索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44、之二;
1.出报告;传送给申请人

(a)除非已经或即将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局应当代表国际检索单位就本细则43之二;
1.a)所述内容作出报告(在本条中简称为“该报告”)。该报告的内容应与根据本细则43之二;
1.作书面意见的内容相同。
(b)该报告的题目应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专利合作条约第I章)”,
并有关于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代表国际检索单位作出该报告的说明。
(c)国际局应迅速将按照(a)作出的报告副本传送给申请人。
44、之二.2向指定局的送达
(a)一旦根据本细则44之二;
1.出报告,国际局应根据本细则93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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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它送达给每一个指定局,但不应早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b)如果申请人依据条约第23条(2)向指定局提出了明确的请求,国际局根据该局或申请人的请求应当迅速向该局送达由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
1.作书面意见的副本。
44、之二.3给指定局的译文
(a)如果根据本细则44之二;
1.出的报告使用国家局官方语言以外的语言或不是其官方语言之一,任何该指定国可以要求将该报告译成英文。任何这类要求应当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迅速在公报上予以公布。
(b)如果根据(a)要求译文,该译文应由国际局准备或在国际局负责下准备。
(c)国际局在向该局送交报告时,应同时向任何相关的指定局及申请人传送报告的译文副本。
(d)在本细则44之二.(2)(b)所述的情况下,依据本细则43之二;
1.出的书面意见,根据相关指定局的请求,应当由国际局译成英文或在国际局负责下译成英文。国际局应在收到译文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向有关的指定局传送译文的副本,
并同时应向申请人传送一份副本。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44、之二.4对译文的意见申请人可以对本细则44之二.3(b)或(d)中所述的译文的正确性提出书面意见,
并应向每一有关的指定局和国际局提交该意见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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