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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恶意抢注式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 2022.11.22 11:47 浏览 352

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法,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那么,《商标法》中恶意抢注式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一、《商标法》中恶意抢注式如何规定的?

商标法恶意抢注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发现存在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商标,发现存在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法》中恶意抢注式如何规定的

二、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办

1、商标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用的标志,具有明显特征。商标是需要注册的,但是发生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三种解决方式。

第一种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二种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宣告其无效;

第三种是如果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销。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建议及时申请注册商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三、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总结: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说商标恶意抢注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法,这都是恶意抢注一方在利用和别人合作的过程当中,知道该商标的市场价值以后,想要通过这种投机取巧的办法为自身获得非法利益。透过集体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也是提醒我们大家,申请注册商标的时机要自己把握,如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还未申请,就可能被他人抢注。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专业提供商标服务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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