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政策及原则
发布时间 : 2025-02-21 09:28:00 浏览 242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政策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
审查原则结合原则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整体原则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技术方案的各组成特征之间整体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整体考虑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均需要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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