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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一览

发布时间 : 2022.11.23 11:24 浏览 569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获得我国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人们随意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是会被处以相对应的处罚的。著作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为大家使用,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接下来就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一同来了解版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一、版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我国版权法第32条规定,版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我国版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版权人和原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我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版权人和原作品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版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我国版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版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二、版权法定许可类型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推荐阅读:著作权限制规定

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版权法定许可类型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版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版权人许推荐阅读:版权限制规定

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版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版权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首先著作内容无论作者是谁,只要是规定了著作权,都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在没有通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之下,是不能够进行使用的,但在一定特定情况之下可以进行使用。即使事先没有通知著作权人,事后也可以进行支付报酬。另外,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专业提供版权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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