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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利申请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布时间 : 2022.08.22 15:51 浏览 1250

审查人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不符合专利授权的三性要求,特别是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的,将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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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申请文件之前,一些申请人确实做了相对充分的写作和其他准备工作。一旦他们收到审查意见,他们会感到惊讶,对专利技术的前景没有信心。事实上,申请人在收到负面审查意见后,不必承受过度的心理压力。发明专利的技术复杂性往往导致审查员之间,甚至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与专利审查委员会之间以及专利审查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观点冲突。对专利三种性质的判断,特别是对创造性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对技术和法律本身的个人考虑和主观理解。因此,在专利的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是非常正常的。相当一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将经历一次或两次意见陈述或修改。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专利审查是一种非常强调程序性和法律性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在向审查员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执行。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应在审查意见通知中规定答复期限。审查员应考虑与申请相关的因素后,确定该期限。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工作量和复杂性等。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的回复期限通常为四个月。

如果有重新审查意见通知,审查指南中规定的重新审查意见通知中规定的答复期通常为两个月。此外,申请人可以要求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回复,则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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