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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 : 2023.03.08 15:45 浏览 273

很多时候为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进行相关的公证办理。而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不能超越法定公证范围,否则即是超越职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下面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手续有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三、什么情况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常见的主要错误有:违反自愿、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公证原则,特别是债务人尚未作出强制执行承诺,而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单方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对尚有争议的事项出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主体错误,特别是对合伙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书公证,在未分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误将自然人责任公证为组织责任,或者将组织责任公证为自然人责任,等等。通过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种裁定是不予执行的裁定,是不接受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定,而不是断定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裁定。因此裁定虽要记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但不涉及公证机关的权力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就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总结:以上就是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的相关知识,与债权债务和执行有关联,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司盟企服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客服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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