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商标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 : 2024-11-01 02:48:00 浏览 1649次
1)商标申请受理阶段:
商标提交申请后约1个月内井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表格文件是否有误、资料是否齐全、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是否正确等。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将会下发“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补正;
或者在没有收到通知时,申请人应该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两个时间均可要求延长1个月。
2)商标申请公告阶段:
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公告。为每月首个或者第三个星期三出版。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3)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
公告期间内若无人异议会进入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下列情况下,须拒绝商标注册:
a)证实存在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任何一项一般理由;
b)商标之主要部分完全属复制、仿制或翻译自另一在澳门驰名之商标,如将其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即可能与该驰名商标混淆。
又或该等产品或服务可能与驰名商标之所有人产生关联;
c)后商标虽用于与在澳门享有声誉之前商标并不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但使用后商标系企图从前商标之显著特征或声誉中取得不当利益。
或可能损害前商标之声誉者,亦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在澳门享有声誉之前商标。
商标或其某项要素含有下列内容时,亦须拒绝注册:
a)可能会误导公众之标记,尤其是对使用商标之产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用途或来源地产生误解;
b)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仿制他人先前已注册之商标,以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并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或具有使人将其与已注册商标相联系之风险;
c)可能与官方勋章或与在官方组织之竞赛及展览中所授予之奖章及奖励相混淆之虚拟奖章或图画;
d)申请人无权使用之纹章、徽章、奖章、勋章、姓氏、头衔及荣誉称号,或申请人有权使用,但其使用会造成对近似标记之不尊重或有损其声誉;
e)不属申请人所有或申请人未获许可使用之商业名称、营业场所之名称或标志,或表明有关名称或标徽之特征部分,且其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之误解或混淆;
f)侵犯著作权或工业产权之标记。
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批给公告”或“拒绝公告”。
如申请人对于审查员的决定不服,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拒绝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4)商标申请授权阶段
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批给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注册费。费之日起10天内,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将发出《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每次续展可延期7年。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注册有效期间在商标上加上词首字母“M.R.”、“R”或简单加上®。
又或“MarcaRegistada”全写之葡文字样、“注册商标”之中文字样或“RegisteredTrademark”或“T.M.”之英文字样。
上一篇
澳门商标注册续展是怎样的?下一篇
申请澳门商标流程是怎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