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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5-27 06:12:02 浏览 449次

破产清算回收权的行使包括行使时间、方式、回收条件和回收目标。其中,行使方式要求权利人向经理提出,经理不同意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行使回收权。

一、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内容是什么?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内容如下:

1.行使时间

(一)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计划或者和解协议、重组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二)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有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有关费用。

2.行使途径

(一)权利人主张取回有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二)管理人不承认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取回权。

3.取回条件

行使取回权时,权利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支付有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破产清算取回权

二、清算组的职责

清算组有如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三、如何向法院起诉公司清算

公司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