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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5.27 17:01:29 浏览 522

公司的灭亡将申请破产清算,这是公司自然灭亡的方式。除破产清算外,还有强制清算。前者和后者之间有什么区别?那么,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带来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供您参考!

一、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清算前提。

当公司有解散原因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公司应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我清算和强制清算。可以看出,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算能力,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

(2)清算的根本目的不同

由于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本可抵债,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是很明确,法律基本上不干涉企业原有的资产处置行为。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资产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影响债权人进入破产清算前公平赔偿的资产处分。这是破产清算不同于强制清算的独特制度设置。一旦经理行使了这些权利,债务人最终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可能会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管理计划、变价计划和分配计划的指定,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债权。

(3)不同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强制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4)清算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以外的差异。

除债权人外,股东还可以向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申请清算,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股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除债权人外,债务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本法的立法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同的清算组织。

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合格的,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与股东、董事、监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经理可由中介机构、具有经理资格的个人或清算机构组成。但原则上,股东不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中。

(6)不同的企业财产执行和保全措施。

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资产大于负债,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实施和保全。《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终止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不得继续执行。这是破产程序中非常特殊的规定,反映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二、公司清算组怎么刻章

不需要刻章,而是要注销印章才对,直接前往公安局注销私章即可。

(一)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三)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哪些?范围是怎样的?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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