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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 : 2023.05.27 17:37:19 浏览 467

破产债权原则上是基于破产声明的破产人的财产请求权。所谓破产程序可以满足,是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核实后,从破产财产中清偿。关于共同债务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内容,请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以下内容。

一、共益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和分配方式。第二款规定破产费用先清偿,实际上明确了破产费用的优先赔偿权。第三款规定,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按比例赔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似乎按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这就导致了对两者清偿顺序的理解上的分歧。

(1)破产费用有优先赔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由于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意图应优先考虑清偿顺序中的破产费用。

(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当与前款规定紧密结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对这一款的理解,要结合第二款,重点理解和把握“或”二字。首先,第二款明确规定破产费用有权先赔偿相对共益债务,应当先清偿。其次,“或”部门表示了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比例偿还的规定应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身内进行。

因此,第三款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时,只偿还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本身的比例偿还;第二,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完全偿还破产费用时,剩余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按其自身的比例偿还。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当严格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然后在此基础上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时,无支付顺序;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按比例支付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不予清偿;债务人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各共益债务。

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的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600万元。破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完全清偿4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600万元的共益债务。但破产财产超过4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先清偿破产费用400万元,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比例清偿。破产财产少于400万元的,仅按破产费用比例清偿,共益债务无法清偿。

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所有破产费用的预赔偿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随时清偿的原则,如果同时产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可以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赔偿权。但是,如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同时产生,先产生共益债务,然后产生破产费用,按照随时清偿的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再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如果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破产后的费用将无法清偿。

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二、破产程序启动后能否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所以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三、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

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从2005年10月17日开始生效。

法案规定,申请人在债台高筑,比如有高额的医疗单需支付、失业、或欠下高额的信用卡债务时,可以根据该法的第7章和13章申请破产。第7章规定申请人可以用他们部分的财产来支付部分的债务,从而抵消全部的债务。破产法的第13章则锁定申请人的债务,要求他们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按计划付清全部的债务。

按照新的法案,申请人申请破产前必须从一个称为“经许可的预算与信用咨询非盈利代理机构”获得一份证书,说明此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了些什么服务,设计了怎样的债务偿付计划。提交破产申请时必须把上述证书一起递交上去。

新法案为以往相对较为宽松的破产法第7章设置了障碍。如果破产法庭发现根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将来有能力向他们的债权人支付所欠的债务,法庭就不准许申请人继续按第7章申请破产。根据新的法案,如果收入在全国的中等收入之上(一般根据过去6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来算),并且至少有100美元来支付日常的必要开支如吃、住、最低限度的穿、个人保健和娱乐等,必须根据破产法的第13章来申请破产。

即使申请人符合条件按破产法的第7章来申请破产,有些特定的债务还是不能免除。比如学生贷款一律不能豁免。存在信用欺诈所欠的信用债务也是不能免除的。申请人在递交破产申请后必须对债务的提取十分小心。破产申请递交后的70天内,提取超过750美元现金的债务是不能免除的。破产申请递交后的90天内,因消费500美元的奢侈品而欠的债务也是不能免除的。

选择按破产法13章而进行的破产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法庭递交所有的财务记录以及一份债务支付计划。该计划须经财产托管人审核。一旦新法案生效,债务支付计划将会耗时更长。以往一般是耗时约3年,但2005年10月17日后,破产申请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将长达5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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