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利弊
发布时间 : 2023-05-27 10:29:08 浏览 458次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国家破产法的角度来看,破产申请的权利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董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关于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优缺点,请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
(一)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召集人应在会议前7天(其他地方应为20天)通知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目的;
(3)债权人
(一)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召集人应在会议前7天(其他地方应为20天)通知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目的;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天内提交人民法院。
(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申请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
5、8日:
(1)“全额预付款”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1)自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3次)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到期日10日内提示承兑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7、12日:
(一)票据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
(一)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二)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债权申请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自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内公布收购要约。
(四)产权纠纷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成立大会前15天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会议日期。
(6)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单、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书面报告。

二、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张广兴《债法总论》)。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与缺陷。现实社会中在“严重亏损”这一客观状况之外,还大量存在着债务人与其财产客观状况不相符的主观状况,即恶意逃债,对此,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债务人以明示或暗示等形式表现出的如非法高利借贷、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关门停业、逃亡隐匿等,不论其财产的客观状况如何,均应视为或推定为不能清偿。一方面解决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问题,另一方面也可有效扼制恶意逃债的发生。从而弥补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三、企业破产遗属补助金是否要发放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伤残补助等费用是属于破产债权,具体优先受偿性的,需要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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