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5-29 02:26:37 浏览 540次
公司管理不善,往往以破产告别舞台;当企业达到破产时,将面临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两种选择。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在法律上存在差异,那么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也可能是破产重组。如果重组成功,公司可能会重生。如果重组不成功,可能需要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设置目的。
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和消灭破产清算的程序。
2、不同的价值功能。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防止债务人破产,反映其财产增值的功能,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反映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
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必要整合企业财产(债务及其所属事务),破产清算是拍卖、折扣等破产财产的重新分配。
4、债权人获得不同的实际利益。
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够在低谷中复兴,从而在改善和改善后获得更大的利益。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的形式分配财产,这通常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公司清算的前提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可以清算:
1、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解散;
2、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应当自解散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三、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流程是什么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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