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
众所周知,公司的运营并不简单。许多公司面临着强制清算程序和实现许多债权人债权的问题。你知道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不明白。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一、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
情况1: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当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组的义务)。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无需转入破产程序:
1、清算组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后,由全体债权人确认;
2、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人民法院认可了债务清偿方案。
情况二:在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请破产。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终止强制清算程序。
建议:清算组发现破产法规定的经理可以追回财产的,应当转入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但是,如果没有可追回的财产,破产程序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清算组应当坚持效率原则,询问债权人是否同意和解,解释继续破产程序不能提高清算率,但随着清算周期的延长,通知、公告、交通、邮寄等不必要的费用将产生更多,损失将尽可能减少。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企业清算是什么意思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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