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竞选方法
如今,在全国各类破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包括摇珠随机指定和竞争选择。对于重大破产案件,许多法院将通过竞争选择来确定破产管理人,所以破产管理人的竞选方法,请继续阅读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仔细总结的相关知识,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的竞选方法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方式有三种立法:
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是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使用的。(这也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一种方式)。法院决定在破产程序中指定谁是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效率高,破产管理人可以及时产生,但其主要缺点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债权人选为管理人
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会议选择破产管理人,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直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中或债权人会议未选择破产管理人。这反映了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自治精神”。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效率低,债权人会议可能无法选择破产经理。
由机关指定
以中国台湾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择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权利,因此受到更多的批评。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因企业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办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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