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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的资产管理人能否成为被告

发布时间 : 2023.05.29 12:16:43 浏览 488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因此,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破产公司的资产经理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及其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公司的资产经理能否作为被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经理清算后起诉破产公司的,以公司为被告,经理不能作为被告,但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暂停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定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6、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另有规定管理人职责的,适用其规定。

  

破产公司的资产管理人能否成为被告

二、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三、公司破产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破产的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由此可以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所谓严重亏损,一般是指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认定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4、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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