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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清算方案

发布时间 : 2023.05.29 13:23:21 浏览 370

企业发展后,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可能面临破产。破产后,企业财产需要清算。如果不及时清算,可能会有更多的矛盾和纠纷。清算一般由清算组进行。那么破产清算计划是什么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我希望能帮助您。

一、什么是破产清算计划?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和解整顿后仍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宣告破产。

组建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员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济委员会、税务、价格、劳动、社会保障、土地、国有资产、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以派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自人民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保管、清算、估价、出售、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的合同,交付他人财产,收回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编制破产财产分配计划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完善事项、核实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清偿债务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如果还款结果中有剩余财产,则应在企业所有者之间重新分配。

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进度,并对人民法院负责。

破产程序终止请求终止

清算组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要求终止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追究破产责任

监督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并根据责任规模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人民法院应当追回破产企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财产,并按照原清算组制定,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计划有剩余的,企业所有人可以再次分配。

  

什么是破产清算方案

二、清算需移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拟留)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一份拟留)。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拟留)。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一份拟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原件拟留)。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一份件拟留)。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三、没有保险公司清算有补贴吗

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因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险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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