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谁组成?
当公司选择解散时,它需要清算,但也需要偿还公司的债务,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是由谁组成的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谁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清算期间原有业务还能继续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能不能继续经营,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继续营业的,可以继续进行经营。
三、公司清算的种类
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也称不停止支付清算,主要是指合营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通常在实施普-通清算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并非困难,不但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而且还有可能分配剩余财产。普-通清算的特点是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和清算机构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企业债权人不直接干预。
特别清算
当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或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明显障碍时,只能通过法院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也称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业因宣告破产或因财务状况恶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时企业往往负债累累,普-通清算已无法进行。
任意清算
所谓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倍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责任。
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按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企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因为作为综合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只负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缺少信赖关系,如果实行任意清算,股权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护。根据清算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时的财务状况不同,法定清算可分为两类: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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