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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 2023.05.30 10:14:26 浏览 858

开发商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公司出现一些问题,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可能面临破产,破产也需要重组。那么,开发商的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我希望能帮助您。

一、开发商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经济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监督下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进行调整,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债权人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促债务。法律允许同一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重组计划,延迟偿还债务,停止支付股息,暂停支付债务资本,只支付利息,减少无担保债权。

通常,债权人必须同意经理的重组计划。因为,一旦企业立即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很少,重组后,企业可能会度过萧条期,产生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屈服。

破产重组最广泛的含义包括企业破产和清算。清算是指公司依法宣布完全解体,出售所有资产并偿还债务。因此,将产生企业淘汰资产重组的方式。

破产不仅是企业的破产和清算,还包括依法的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在依法进行财务整改后生存下来。调整是债权人在法庭外与债务人和解生存的。可以看出,重组和调整是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改、资本结构重组、领导小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转变后,重生。

  

开发商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二、什么情形下不能申请企业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三、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1)清算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一般而言,新破产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只能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第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已成立清算组的破产案件。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工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第二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在2008年之前,我国已经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116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十分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因此,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等是破产管理人的必备前提条件。由他们担任管理人,既有利于破产事务的处理,同样有利于管理人制度的总结和提高。

(3)专业人士个人

在破产事务中,有些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关系简单,对于这样的破产事务,由清算组或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管理人似无必要。因而破产法还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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