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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产如何追债

发布时间 : 2023.05.30 12:20:35 浏览 460

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会选择省级申请破产,但不是企业可以偿还巨额债务,选择破产逃避债务,实际上,有些企业会以这种方式逃避债务,作为债权人面对恶意破产应该如何追回债务?以下是小编关于如何追回恶意破产债务的知识,我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如何恶意破产追债?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钱而走。这些情况在过去并不缺乏例子,最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件;按照人民法院、管理人员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问题;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问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他新企业。

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无财产担保债务;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让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异常收入和占用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计划、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

此外,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因企业负责人失职而破产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失职而破产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务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将财产、印章、账簿、文件转让给经理,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恶意破产如何追债

二、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三、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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