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我相信我们都知道,如果债权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发生纠纷。对于债权的处理,债权的处理需要按照债权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那么如何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呢?阅读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一般规定,理论上属于专属管辖。对于这种一般规定,还有一些例外。
1、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债权债务纠纷的,经理不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债权,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在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数量大,目标小,争议简单的,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管辖权转让制度,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予以肯定。具体操作时,员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移交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标的金额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独家管辖,以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如破产债务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要一案一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提出计划,报高等法院统一批准。今后发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时,应当按照计划确定审理法院。但立案仍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
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不一定有利。此时,更好的做法是指定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该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在这方面,《破产法解释2》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得到了肯定。

二、公司破产后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1、如果你们公司进入到破产程序在公司没有注销前,作为你们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在法定公告期内进行债权申报,在公司破产的财产中进行清偿。
2、只要你们公司破产,不是恶意的逃避债务的破产清算,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连带责任,如果是恶意逃避债务的破产清算,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3、至于收取的服务费只要是正常用于公司经营,没有和公司的财务混同,就只有在破产财产中清偿。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组成清算组,接管企业。这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行使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和责任,原则上可以认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经人民法院允许,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公司被收购是不是等于破产
企业被收购意味着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收购不一定代表着公司破产,可能是股东基于资产重组或者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破产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付所欠的财产的时候,可以由自己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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