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开始的要素是什么
破产程序需要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核实批准后才能强制进入。企业破产申请需要条件,进入破产程序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以下是破产程序开始时列出的知识。我希望它能帮助你。
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要素是什么?
1、破产能力
考虑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关键之一。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来自破产法的特别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否获得破产能力的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破产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当然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构成了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得宣告其破产。
2、法人破产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者,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人破产能力不同于公法人和私法人。
3、合伙破产能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能在具体情况下参照破产法的适用。

二、什么是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三、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破产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般是先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后再制订财产分配方案,如果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中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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