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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申请

发布时间 : 2023.05.31 12:15:19 浏览 448

债务人自愿支付时效已过的债权的,不受法律禁止,即使债务人不知道时效已过,也不例外。这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结果。关于债权申请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以下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

一、破产企业债权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民法通则》第十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2)》强调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允许撤销债务人消极放弃债权,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破产欺诈。但这一规定在保证正常合理的诉讼时效制度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条规定指出,是否应中断诉讼时效和“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判断标准是“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但什么是不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正当理由值得考虑。债务人因过失遗忘及时行使到期债权,可以视为合法理由,如果可以视为合法理由,债务人几乎可以完全排除本规定的适用,因为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能难以证明债务人没有及时行使到期债权,是故意而不是过失遗忘;如果不能视为合法理由,那么对债务人来说,几乎没有其他合法的理由,这意味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诉讼时效制度完全不适用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外部债权,这将对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实施破产法司法解释(2)中的这一规定,必须及时列出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正当理由和非正当理由,指出其主客观要素和需要证明的程度,明确各方的相应举证责任,确保正确合理地实现立法初衷。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二、破产当初收的保证金怎么办

1、必须明确款项性质为“履约保证金”

社会实践中,就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往往不是通过特定的专户等形式支付的,而是直接支付或备注履约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备注特定化用途的款项能否被取回有不同的观点,并且主流观点认为,必须是特定化的专户、特户、封金方式才能被取回有不同观点,但笔者认为,进入特定账户、特户、封金并非唯一的特定化形式,通过汇款注明其用途加以特定化,也是一种方式。

如果款项进入接收方后,接收方擅自改变了款项用途,或没有按约定方式将款项特定化、没有妥善存管,就认为履约保证金已与收受一方的其他货币同化,将货币管理方的责任强加给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进而给予履约保证金以普通债权对待,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笔者的观点是有部分法院的司法判例支持的,因此,在支付履行保证金的时候,应当在明确备注“***项目履约保证金”等字样,明确款项性质。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

2、履约保证金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在破产程序下,管理人常用的观点是“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一方的取回权。对此,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只是临时性转移了该笔履约保证金的占有,接受货币乙方仅仅享有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即暂时占有,由于不存在交易而形成的货币所有权转移,故该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另一方面,“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适用于债权的情形,指所有权的取得是基于交易等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转移,而支付履约保证金是以物的形式出现,是一种物权。因此,履约保证金并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是可以主张取回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不说,各地法院对履约保证金的观点和看法差异很大,有的法院还是认同“必须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资金,使其没有与其他资产混同,否则由于货币不具有物的所有权判断指征,债权人无权主张取回。”的观点,这种观点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利益损害将是巨大的,为了保障支付履约保证金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最大程度上开立专户,双方进行共管防止接受货币方挪用导致资金混同,发生损失。

三、企业如果破产员工离职有补贴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员工如果是自愿离职的,无论公司是否破产,公司都是没有补贴给离职员工的,但拖欠工资的就会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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