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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 2023.05.31 12:52:21 浏览 1188

如果企业管理不善,最终就会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希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并有破产重组的规定,这给破产企业一个机会。如果处理得好,企业就能起死回生。以下是关于破产重组对员工影响的问题。

一、破产重组的意义

中国新的破产法从试图拯救市场实体的角度,科学地建立了破产重组制度。该系统对参与重组程序的参与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重组债务人,债务人重组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不佳或暂停营业和有关闭风险的公司,因为它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使其免于解体或破产,并能够偿还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边界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2、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重组成功,将有效避免破产清算造成的债权清算比例过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最坏情况,有机会挽回损失。

3、就整体社会利益而言,债务人重组的间接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和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包括员工利益。因此,债务人重组的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破产重组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二、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情形

(一)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负有债务的。因为破产宣告前的债务是对破产人产生的,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则是对破产财产产生的,两者主体实际上并不相同。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如允许这种债务抵销,就会在债权人间出现不公平清偿的现象。例如,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购买破产企业财产,负有债务,不予清偿,却用其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破产债权来全额抵销,从中渔利,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可分得的破产财产减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造成破产秩序的混乱,故法律规定,这种债务不得抵销。

(二)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也是禁止抵销的。因为这种债权本身虽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但对债务人来说,其取得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转手之后禁止抵销,原因就在于在债权转手过程中,会出现侵害多数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原额一定比例的清偿,实际价值远低于名义价值。但当它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额。如果允许破产人的债务人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对债务抵销,那未势必会出现债务人低价收买破产债权抵销债务,非法谋利的现象。

(三)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前两项禁止抵销的规定,是以破产宣告为基准日的。但是,仅禁止破产宣告前的不当抵销行为尚不足以保证多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清偿的公平。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即在债务人的破产危机期间,便可能出于抵销牟利之目的,恶意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所以,此种债务不得抵销。但是,如果债务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以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

(四)破产人的债务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取得破产债权或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出于与上条同样的原因,也禁止抵销。但是,如果债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以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

三、破产程序债权确认条件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包括申报的主体、申报的条件和范围、申报的形式、申报的期限、受理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变更和撤回、逾期申报的处理等;

(二)破产债权的登记,包括登记的主体、登记的内容和形式;

(三)破产债权的审查,包括审查的主体、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审查过程中抗辩的处理;

(四)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确认的主体、确认的要件、确认的形式和效力;

(五)破产债权确认异议的处理。以上五个步骤中,破产债权的申报、登记、审查是债权确认的前提和步骤,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债权有无、性质及数额,无债权确认之行为,其他如债权申报、登记、审查等行为将失去法律上的实质意义。我们不能因为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关键步骤,而否认债权确认必需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程序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和确认及异议的处理是一个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的整体行为,都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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