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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是否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前提(1)

发布时间 : 2025-03-30 16:26:00 浏览 133次

欧盟实务界认为,《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和第9条第1款c项将淡化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依据,实际上承认了商标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价值外,还具有"通过商标传达产品形象"的作用,即所谓的"广告功能".正如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所说的,商标是"向公众传达信息的媒介,这些信息通过使用而融合在商标之中,这使得商标就代表了信息本身.这些信息可以是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是诸如豪华、生活方式、冒险、年轻等无形价值".理论界认为,反淡化条款的规定旨在防止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而不当得利,保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因弱化或丑化而受到侵蚀.反淡化条款对欧盟许多国家来说都是一项新的制度,只有经过不断摸索和积累后,才可能合理地适用该条款.

商标淡化是否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前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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